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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统计学会章程
(
2009年
12月
25日市统计学会换届选举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湘乡市统计学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湘乡市统计学会是研究统计科学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统计工作经验的会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统计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提高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发展,为湘乡经济建设服务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湘乡市统计局和湘乡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构、湘乡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湘潭统计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统计科研课题调查研究;
(三)组织开展全市统计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五)组织全市统计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六)组织完成市民政局社团机构、市科协等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遵守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理事长批准后,即为本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
400元或以上。
(五)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各单位会员和有关方面协商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各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以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学术交流及成果评审、统计教育培训工作为重点,其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和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
(二)负责全市统计科研成果的评审;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统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审定和指导学会重大统计学术交流活动;
(五)制定实施本会统计教育培训计划;
(六)组织和推荐会员参加省内外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水平和统计工作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联络、协调各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组织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经费按管理程序和权限开支。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接受审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9年
12月
25日湘乡市统计学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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