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许可对象:开展部门统计调查且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2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5号发布),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53号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发布)
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988年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健全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
3、有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人员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调查单位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统计报表的函。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式、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调查项目试点报告。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业务股工作人员,电话:0732-677156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转交审核人。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当事人的权利及投诉渠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将要补充的资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股工作人员。电话:0732-677156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并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交业务股办理相关手续。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归档
(一)本岗位责任人:业务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经局长审定后,准予开展部门统计调查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不予批准申请人进行部门统计调查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开展部门统计调查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同时将资料退回申请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的权利、投诉方式。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监督举报电话:0732-6771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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