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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批
许可对象:公布全市性统计信息(包括各种达标和监测方面的统计资料)和密级统计资料的部门和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2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5号发布)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988年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健全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
3、有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人员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需要公布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和密级统计资料
2、公布资料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业务股工作人员,电话:0732-677156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交审核人;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告知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三)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股,电话:0732-677156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综合研究室主任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以及不予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非重大信息,由局长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交业务股办理相关手续。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归档
(一)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研究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局领导审定后,同意申请人公布有关信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批准公布信息的决定书。不予批准申请人公布有关信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不批准公布信息的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监督举报电话:0732-6771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