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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第二次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经济普查办公室,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湘乡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
〇〇
八年十月八日
湘乡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方案》、《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湘潭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湘潭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清查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全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发放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印发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湘乡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一)组织原则
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
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的清查工作。
工业园:负责工业园内所有企业的清查工作。
城管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的士、城市公共车辆。
教育局:负责市直中小学,乡镇办中小学、
私立学校、职业学校的清查工作。
卫生局:负责市直医院、乡镇卫生院的清查工作。
农业局:负责茶场、园艺场、农科所
及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体户(不包括工业园内企业)的清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湘部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清查。驻湘部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地方单位,其单位清查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武警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清查。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以及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单位,其单位清查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中队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按照铁道部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铁路系统除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各类单位,其单位清查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系统要向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名录。
各乡(镇、办)普查机构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特点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二)登记原则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乡(镇、办)经济普查机构要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员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清查,并填报相应清查表。
(三)组织方法
全市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比对分析和数据质量抽查,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和确定各种普查表填报单位。
四、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
单位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采用不同的表式。
1.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表号:
611表)
内容包括:核查顺序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单位类型、执行会计制度情况、期末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连锁经营情况。
2.
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表号:
612表)
内容包括:多产业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行政区划代码,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归属专业等。
3.
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表号:
613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大类)、期末从业人员数、联系电话、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等。
五、单位清查的时间
单位清查工作从
2008年
10月初开始,至
2008年
10月底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
2008年
9月
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
2008年预计数。
六、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
单位清查工作按时间顺序可划分为九个步骤: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聘用与培训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聘用与培训参见《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与聘用应于
9月
15日前完成,培训应于
10月
17日前完成。
(二)划分普查区、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
原则上以
2008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为基础,每个有代码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为一个普查小区。村(居)委会管辖区域较大的,可视情况细分为
2—
3个普查小区。该普查区内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每个市场应单独作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示意图的绘制。绘图用纸一律用标准
A3纸,示意图首先要用单实线画边,边宽左为
3厘米,其余三边均为
2厘米;在示意图上边要写清标题,如:××乡(镇、街道)××普查区示意图。按照乡
(镇、街道
)确定的普查区边界,除标明村级示意图中的四周边界线外,还要标注区域内的道路、巷、弄、河流、重要的建筑物等,如以建筑物或门牌号作为普查区边界线的,还应标注出建筑物的名称和门牌号。要将每个普查区的普查负责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姓名标注在示意图上,以便明确责任。
(三)收集部门资料
单位清查前,由市工商、税务、质监、建设等有关部门向市经普办提供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编制、质监、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民政、编制、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市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提供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
市经济普查办要将这些资料按地址码分解到各乡镇办级普查机构。
(四)清查资料的准备
单位清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单位清查表、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单位清查底册、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
(五)“地毯式”逐一清查
各乡镇办经济普查办以合并、整理后的《单位清查底册》为线索,对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逐一核实登记。
清查过程中,对于查找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单位,首先要根据该单位的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确定《单位清查底册》中是否有该单位,如果该单位在《单位清查底册》中列有,要在底册中相应备注栏中打“√”;对于底册中列出的两个或多个单位,实际为同一个单位的,选择一个为主单位,并将其对应的顺序码填入其它与其为同一单位的相应备注栏中;对于《单位清查底册》中存在、但在实际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经核实后须在清查底册表备注栏中按代码填写未找到原因。对于清查底册中没有的单位,认真登记,逐项填写清查表的各项内容。
(六)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
单位清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清查表分《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等表种编号编页码装订,上报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如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
乡级普查办公室收到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后,要会同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修正、补报。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七)单位查遗补漏
市经济普查办将单位清查底册中核查情况和单位清查表录入计算机重新进行整理、比对和分析,及时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新发现的单位,以及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对中产生的差异等情况,将单位清查底册中没有找到或仍不能确认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查遗补漏。
(八)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市经济普查办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清查底册整理资料、普查区划分资料、清查登记资料和分部门比对资料等各种清查工作原始资料。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其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区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市经济普查办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抽取
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
5%。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一份单位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单,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
1.
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
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
2%。
2.
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
1%。
(九)上报单位清查数据
各乡镇办经济普查办于
2008年
11月
5日前上报单位清查初步基层数据。
七、其他
本方案由湘乡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〇〇
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
第二次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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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
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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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
年10
月8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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